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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图式”到“概念架构”: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概念批判及其政治哲学基础再造

在政治哲学的研究理路中,“概念图式-概念架构”的内在转化机制具有变革性意义。这种转化不但以理论发展的关联性为前提对原有基本概念的认知体系进行系统性消解,而且以理论创新的过程性的实践活动重塑既有概念的新面貌,由此形成了关键的“具体概念”的诠释性建构。1844年,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从整体性观点出发,提出并探讨了政治国家的消亡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不通过革命是不可能实现的。社会主义需要这种政治行动,因为它需要破坏和废除旧的东西。但是,只要它的有组织的活动在哪里开始,它的自我目的,即它的灵魂在哪里显露出来,它,社会主义,也就在哪里抛弃政治的外壳。”[1]在这里,马克思从简单批判旧的国家概念图式开始转向提出新的国家概念架构,尝试对既有的一切现代国家概念进行诠释性建构,而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正是在此种建构中实现了其政治哲学基础的奠定,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2]历史地看,从古典国家论对“理想国家”所表现出的普遍崇拜,到近代启蒙中心主义国家论对政治国家体现的一般功利化理解,再到欧洲左翼去中心主义国家论对大众国家展现出的整体激进态度,可以发现,任何围绕国家的理论阐释都要服务于某种思想的灵魂理念或某种特定的政治目的。唯有马克思在全部的政治术语和社会价值观中彻底批判了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表现出了彻底的拒绝。站在理论的高度,此种“彻底的拒绝”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工具论,而是指“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综合了结构和主体,但是这一综合并不排除国家操作的空间,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国家自主的可能性”,[3]是一种具有变革性解释意义的理论综合。因此,为了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新逻辑,必然需要把握上述“理论综合”的内在理路。

 

一般而言,国家概念的解释存在多种理解路径。从国家起源角度,主要包括唯意志理论(Voluntaristic Theories)、强制性理论(Coercive Theories)及统筹社会环境、政治发展等因素的界限理论(Circumscription Theory);[4]从国家行为角度,主要有工具主义解释模式、非工具主义解释模式及综合性解释模式——国家中心理论——其“强调了国家的独立利益和能力”;[5]从国家功能(作用)角度,主要包括基于必要性的抽象目的理论、基于有效性的世俗功利理论及介于二者之间以构建一般性评价标准为核心的应用于实际复杂政治过程的规范性理论。[6]综上可见,关于国家概念的假定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国家理论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推之,与其说政治哲学家们在不厌其烦地阐释和讨论国家概念,不如说他们是在将国家现象中最根本、最复杂、最丰富的主题按一定的共同的评价标准植入国家概念理解的主线逻辑结构中,即以概念图式的方式对国家概念进行诠释性建构。这个诠释性建构的结果就外化为国家概念图式。在方法论上,具体诠释国家的概念图式往往直接聚焦或直观体现了国家是一个“看不见、摸不到的抽象物”[7]的概念特点。例如,康德构建了“直接直觉”的概念图式,赫尔德提出了“抽象实体”的概念图式,而黑格尔创设了“绝对精神实体”的概念图式。正因为如此,卢曼认为国家理论是“没有概念的理论”,而韦伯则将国家概念置于社会学基本概念末端并提供了一种理想类型的视角。

 

在政治哲学视域中,就理解国家概念而言,概念图式不同于概念定义,其最大优点是能够降低概念定义的复杂性。站在历史的高度,在人类社会中,国家是一种特殊的自觉的对象性活动的产物。作为这种自觉性对象性活动的基本范畴,目的和手段是一组互相联系的建构性要素。无论是国家起源还是国家行为,抑或国家功能(作用),都要考虑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理想类型,即所谓的“两种法则”问题。在大量的既有研究结论中,两种法则直接影响着国家概念的定义,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因为此种经由实质性抽象的概念轮廓,本就存在于马基雅维利以降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对国家概念的解释谱系中。在此种抽象解释中,国家作为一种历史的、具体的存在,面临着各种目的与价值观,无法被简化为国家概念定义的公分母。从将目的或宗旨固定于国家的概念化,到历史地展示国家既有目标或目的的多样性、相关性、可变性,再到转向重勘“是”和“应该”的区别而突出国家的职能和任务,如果能够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家概念图式,那么人们就能更加认真对待历史中的国家概念、辨识国家的历史经验、比较古今国家概念等,继而在理想类型视域中更加科学地把握内在于马克思国家学说中独特的国家概念架构。

 

一、“理想国家”概念图式: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到威尼斯宪法

 

在很大程度上,自柏拉图的《理想国》始,理想国家(ideal state)的出现就与特定的完美政治体系紧密相关,柏拉图在塑造理想国家的目标中提出了以理想政体为中心的善政基础的观点,进而成为辨析古典国家论时最直接的依据,并率先成为了一种典型的国家概念图式。

 

柏拉图是理想国家概念图式的创造者,而“理想国”则由公民福祉、公民团结、国家强力、公正秩序等基本要素构成,是一种永恒的制度架构。由此,从制度架构角度将国家概念化,进而将掌握权力的人置于此种结构中,就成为理想国家概念图式的基础命题,而“哲学王”等此种架构的守护者也必然成为此种概念图式的题中之义。在这里,制度架构与“守护者”是理想国家中互相联系的基本范畴,即制度架构指向的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需要理解此种纯粹形式之善的“守护者”。正是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从本质和关系上否认理想国家与“善”的制度架构具有同一性。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理想国家是实际的,理想的“制度架构”及其守护者应当在现实社会中得到确证,“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那么,倘使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为另一品种的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同一城邦”。[8]由此,他提出了分类政体说,理想政体的建构成为了理想国家概念图式中强有力的论点。不难发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没认真思考过权力分殊或类型混合的问题,而是聚焦于纯粹形式的理想因素的判定,这也正是理想国家概念图式的核心论点。受他们启发,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拓展了理想国家概念图式,一方面汲取柏拉图的结构要素论而提出基于宪法的制衡体系作为其理想类型的基本目的,另一方面接受亚里士多德的实证要素论而以斯巴达(特定城邦)为对象化的理想类型,进而提出了“对立性要素及其平衡架构”作为此种理想国家的基础规定性。

 

我们认为,理想国家概念图式并非是一种空想,反而具有在概念化中实证化的论证事实依据,而这个事实在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到达顶峰,并为新国家概念图式的出现进行了充分的思想铺陈。就其现实原因而言,中世纪晚期至文艺复兴时期的威尼斯既有非凡的经济实力,又保持了持久的政治稳定性。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动荡不安相比,近乎神话的威尼斯为理想国家概念图式提供了一种再解释的可能性,而这个可能性的最大可靠性因素是《威尼斯宪法》。学界普遍认为,威尼斯宪法的基础思想来自于波利比乌斯,其核心要义是控制权力的唯一因素是权力,而实现它的基础在于相互制衡的政治机构以及能够持续转化为制衡实践体系的优良政治体系。显然,威尼斯如此贴近理想国家,其绝非政治哲学家们的想象,甚至是在很少参考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等人思想的条件下,由一批务实的威尼斯共和国的政治家们逐渐建立的。历史证明,威尼斯共和国在建构过程与理论设计上均具有某种程度的“乌托邦性”,但其确实是实际存在的且发挥了积极效用,是理想国家概念图式中秩序性权威的典范。直到18世纪,这个典范已全面腐败和彻底衰败,而现代民主国家的优势逐渐凸现,国家概念图式的变革性时刻也到来了。

 

二、“政治国家”概念图式:17世纪以来启蒙中心主义与反中心主义

 

从任何角度看,17世纪都是划时代的。从概念解释的性质来看,理想国家的概念图式是描述性的,它的建构基础是特殊性的历史分析,城邦与政治的关系就深刻说明了理想国家依然是现实历史中的国家,是对现实国家进行隐性的、可行性的社会时间形态分析。由此,政治国家概念图式开始将社会时间转化为时间动力学,笛卡尔建构了机械主义哲学原则,培根则提出了归纳论证原则,而政治权力、法律性质、公民义务、自由权利等关键概念开始成为更为重要的甚至根本的问题。

 

我们认为,此种变革的基本特征就是将理想国家所演绎描述的“国家”的一般特征确定为具备特定政治诉求或倾向的特殊形态,即具有真实的组织形态的国家权力结构及其组织架构,国家与政治的诸领域、关系、制度、过程以及特定政治行为产生了直接的关联性。在政治国家的出场论证中,国家逐渐成为一种特定结构了,而“‘结构’一词至少被含蓄地认为是既有的,是决定了社会行动现象形态的坚固的社会现实,或基础性的、不可改变的逻辑”。[9]由此,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其出现、演变、危机和瓦解成为一般性论题,政治国家的概念图式开始出现。在此种概念图式中,共同利益逐渐成为标识国家的基本政治属性,根据共同利益的差异化解释,在政治国家概念图式内就出现了一系列国家概念的经典定义。如今,人们往往认为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其核心是一个社会嵌入、系统规范、战略统一的政治机构和政治组织,而领土、利益、意志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权力的强制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也具备了直接的政治属性。[10]尽管政治国家概念图式凸显了国家的政治特征,但其关键仍在于将普遍意志和共同利益与直接的政治统治和暴力压迫之间进行全面区分,因而只能将国家限定在政治范畴中。

 

在此种限定中,理解人类政治行为是首要问题。就此,霍布斯做了初次尝试,他分析了人类政治行为的运动规律及其对政治国家建构的决定意义,他的阐释理路就是以个体行为作为国家存续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的国家概念从未被霍布斯生活时代的英国资产阶级真正接受过,[11]反而在后世成为国家概念的典范。与此不同,洛克更贴近于一个政治理论的综合分析者或理论普及家,他认为政治社会并没有真正地规定国家形式,仅仅是个人权利原则的又一确证,国家只是保障个体权利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授权”型,即抽象个体授予特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国家)来保护抽象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由此可见,政治国家看似是政治的,实则是“真正政治权力和个人财产权利”之间被同质化的理论假设。

 

作为一种概念图式,支撑政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得到了持续的辩护。启蒙思想家们普遍指出,政治国家不仅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而且是具备了更加多元的核心要素和政治前提的政治实体,由于共同利益不断超越“政治属性”,政治国家也开始成为紧紧围绕“利益”解释的概念图式。一方面,以卢梭为代表的学者,建构了激进的政治国家概念图式的利益解释路径,其不仅优化了社会契约假设中基于共同利益的“国家与公民”关系,还强调了主权(权力)和公民(权利)各自延伸的程度共同决定了国家范围内一切政治参与行为的基本结构,由此提出了“大众国家”作为政治国家概念图式的标志性概念。为了实现大众国家,国家直接干预论随之出场,共同利益被进一步阐发为“公益”。在很大程度上,针对“公益”的分歧反映了是否承认社会利益的“分离-对立”及竖立其上的阶级分化是必然的,而这也缔造了中心主义和反中心主义的彻底分化。以卢梭为思想旗手,欧洲左翼的反中心主义者走上了左翼之路,激烈批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全面否定现实国家的正当性,进而明确提出了彻底消灭私有制和国家机器。由此,政治国家概念图式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得到极大丰富,而对阶级对立乃至阶级社会的批判、在人类政治理性中内在地承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等以及为了实现平等的普遍意愿等则必须借助教育,使得公民能够知情和参与等代表性思想,成为了“理性”政治国家的典型标识。

 

另一方面,以斯密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认为,在“政治理性”抑或“大众理性”的政治国家正在被建构时,共同利益和“政治-大众”理性的“经济理由”证成也在扩张,特别是对“个人利益的无穷的强烈追求”的政治影响直接浸入了政治国家概念图式。政治国家的理由与动机都经解构而重组为新的经济驱动力,自主性也不再能满足经济动机的支配需要而沦为人的占有欲望和目的的必然载体。因此,为了建构一个能够满足此种“自由且不受约束”的经济驱动力的环境,自由市场最终要出场了。在这里,共同利益是个体利益满足经济驱动力时的“意外之喜”,而国家则是这个意外之喜的“外包装”。正是在这里,政治国家概念图式在内部被攻破了,作为人类愚蠢行为的后果——国家——变异为一个需要满足自利性经济动机的“最小功能”的存在,被复杂的社会动力变成了“看不见的手”,流行解释中“经济-政治”的二元划分由此成为最基本的范畴关系。在这里,理解政治国家概念图式就必须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普遍性意愿入手,掌握其“经济动机”及其潜在秩序,从而找到基于所谓共同利益的经济(政治)理性架构。

 

三、“审美国家”概念图式:席勒、黑格尔关于国家的美学理想

 

在政治国家概念图式中,基于共同利益关切的深刻分歧越发明显,为了弥合这种不完美的内在分歧,18世纪末到19世纪的德国政治哲学家们试图重塑古典国家美学,并以现代美学观念为基础,重构国家概念图式。为此,席勒提出了“审美国家”作为一种概念图式的假设前提,黑格尔则完成了他的论证,将审美国家概念图式推向顶峰。[12

 

应该说,审美国家概念图式是怀旧的。在其看来,古典国家的“理想性”是人格完整性、文化自觉性、外在对象性、制度有效性的真正统一。马克思指出,社会内部分工是一种“痴呆”,而(古代的)“一个人既是杰出的哲学家,同时又是杰出的诗人、演说家、历史学家、牧师、执政者和军事家。这样多方面的活动使我们吃惊。现在每一个人都在为自己筑起一道藩篱,把自己束缚在里面。我不知道这样分割之后活动领域是否会扩大,但是我却清楚地知道,这样一来,人是缩小了”。[13]在审美国家概念图式之前,作为前提存在的分工决定了个体之间的紧张对立,造成了个人与社会在权利和权力的二分中的剧烈矛盾,生成了康德式的道德倾向和道德义务的对立。此种对立集中体现在现实的政治现象上,一个国家不再是公民进行活动并获取更大能力的产物,政治国家则变成完全独立的领域,与日常生活既截然不同又遥不可及,本应来自“人民”的国家却产生了最强烈的缔造者反噬现象。为此,审美国家概念图式提出了“灵魂追问”:假如人自发地缔造了国家,那么国家为什么会成为人的统一性和自发性的终结?而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为何只能以不一致的形式而存在?

 

审美国家概念图式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根本否认问题的合理性。席勒指出,个人在自身意义上是现实的,现实的人要与理想的人实现和谐才能实现自我,而席勒“理想的人”是一个种概念,在社会现实中,国家是“理想的人”。近代以来,分工的世界化制约着世界的整体性和社会的总体性的生成,反而使个人停留在“原子状态”,而只有国家才能成为权力和权利和谐的总和,让整体性和总体性能够存在和发展。如此,近代以来,堕落的是甘于被“碎片化-个体化”的人,而国家则是“理想整体”的政治之美。在席勒看来,审美国家的第一要务就是重塑个体。在“自然状态-理性状态”中,理性的社会原则取代需要被主导的自然禀赋成为整个政治国家的社会基础预设,但这并不应结束,历史不应停留在理性状态,而应与整体性的普遍关切相适应,发展到综合的审美状态。与此不同,在“审美状态”中,个人不受他人和国家的威胁,而国家只是自然与法律、情感与道德、需要与责任等“权力与权利和谐”的实际载体而已。

 

在席勒审美状态哲学观的基础上,黑格尔将“古希腊文化”看作一种“图腾”,将其置于人类思想的制高点。具体到国家,黑格尔树立古希腊为典范,认为其实现了国家作为公民为之劳动(工作)的更高阶现实。在他看来,政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因阶级隔阂的固化而不断崩碎,国家完全脱离并凌驾于公民之上,在“无法控制的先在规定的”对抗中,国家和个人都变成了碎片。当然,古希腊城邦从未消除劳动者的非满足感和需要的紧缺性,也没有解决不平等问题和贫富两极化问题。黑格尔并不认为古希腊城邦是完美的,而通过异化难题的阐析,公民的能量被“精神”取代,精神的自然状态、理性状态再到自由状态构成了黑格尔国家观的标识性观点。因此,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应该是审美国家,只有国家是整体的,而个体并不具有真正的实体性。国家的实体不取决于个人,国家的权威更不会来自个人,只能是绝对精神的普遍意愿。

 

如果说席勒试图回到古希腊城邦而重现审美状态的国家,那么黑格尔对现代国家的审美状态的理解则是在体现古希腊城邦的某些特征时更加强调扬弃的现代国家的整体之美,即黑格尔眼中的现代国家。国家与个人要有机统一,但不能是被动实现的,而必须是现代人自由地接受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制度合理性的结果。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概念图式或可达成某种“和解”,但无法实现整体和谐;而现代国家(审美国家)则是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一致性体现,其“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恢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的原则本身中保持着这个统一”。[14]正是在这里,当“国家与个人”冲突日益加剧时,黑格尔越发寄希望于“审美状态”国家的内生伟力。黑格尔指出:“国家生活的情况就是如此,在国家生活里,人们的生活是按照国家概念而显现出来的,因为不是任何由个人结合成的社会团体,也不是任何家长制的集团,都可以称为国家”,“在真正的国家里,法律、习俗和权利形成了普遍的理性的自由所具有的定性,……它们并不受制于某个人的好恶和特性的偶然机会”,“孤立的个人始终只是一些偶然附带的东西,离开了国家的现实,他们本身就没有什么实体性”,“在真正的国家里,为一般公众利益的工作,……是用最复杂的方式来分工的,所以整个国家显得不是某一个人的具体事务,而且一般也不能委托给某一个人,听他的意愿、力量、胆量、才能和见识来摆布。国家生活中既有无数的事务和活动,它们就须有无数工作人员去做”。[15]由此,国家自然而然成为“地上的神物”,而“地上神物的国家制度”也只是审美国家概念图式的特殊表达。当普遍性发展到了极致,国家的概念图式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发展成为一种无法克服的悖论,马克思对此开启了国家概念批判的批判,逐渐彻底消解了既有的国家概念图式。

 

四、概念图式的消解:马克思关于“国家”概念的全面反思

 

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概念图式被消解是马克思对既往的“历史-现实”进行全面考察的结果,恩格斯曾指出:“正是马克思最先发现了重大的历史运动规律。根据这个规律,一切历史上的斗争,无论是在政治、宗教、哲学的领域中进行的,还是在其他意识形态领域中进行的,实际上只是或多或少地表现了各社会阶级的斗争,而这些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这个规律对于历史,同能量转化定律对于自然科学具有同样的意义。”[16]这个历史规律,实际是用一种消解概念图式的分析方法将国家的范围、作用、特征、结构、权力(具体的)、行为、管辖、衰败等问题建立在一种基于现实(海德格尔评价马克思学说的意义上)的社会和政治实践的基础上,由此否定了先在的实体,防止国家概念与现实语境之间联系的切断。这个消解的理论价值绝不仅仅是“解构”的或者是消极的。事实上,这个消解本身就是有建构意义的,马克思向人们展示了任何国家理论都不应试图预先规定国家将采取什么形式或者将在哪里被“缔造”或者具有什么终极意义,而是要在特定情况下具体观察。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就如同马基雅维利一样,马克思的《雾月十八》将人们引向一种迄今为止截然不同的路向上,即国家的一般性问题绝不能独立于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实际的关切、目标和行为,而且要进一步在它们彼此之间建立解释性关系”。[17]显然,此种转换过程成为破解国家概念图式的重要依据,在唯物史观的指引下,马克思逐渐厘清了概念图式的弊端,找到了破解问题的正确方式。

 

马克思对国家概念图式的消解是复杂的理论过程。当马克思准备写作《论犹太人问题》时,并未充分考虑过批判政治国家概念图式;甚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完成时,马克思对“国家”概念的认知还停留在黑格尔国家观的限定中;正是在这里,马克思还在将审美国家置于政治生活中加以重建。具体而言,就是将黑格尔的“国家”与席勒的“国家”有机统一起来,使原本分离的关系范畴——权力和权利、公民和国家、责任和倾向等——在“席勒-黑格尔”的国家解释理路中达成一致。由此可见,由黑格尔到席勒,马克思在审美国家概念图式中已经找到一席之地,即便他止步于此,也会极大地丰富创新审美国家概念图式,开拓性地阐明现代国家的民主是本质和实存的全面调和,使其本质回归其现实根基(具体的人),而宪法作为具体的人的事业则成为人们政治活动的必然产物。在这个意义上,“问题不在于应该不应该对国家进行哲学研究,而在于应该怎样进行这种研究——善意地还是恶意地、哲学地还是非哲学地、有成见地还是无成见地、有意识地还是无意识地、彻底地还是不彻底地、 完全合理地还是半合理地”,[18]而公民和国家的一致性将充分体现在人的政治客体化之中,当其达到 “美”的意义时,国家就实现了最佳状态,二者也真正有机统一了。在很大程度上,马克思之所以此时尚未对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进行犀利鞭挞,原因之一就是他对在现代国家中复兴古希腊城邦而达到新的审美状态与实质统一还抱有最后希望。

 

众所周知,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图式离不开“伦理精神”的内核,在他看来,政治国家之所以存在,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力量”驾驭着市民社会的合理性,而其合理性的建构无法脱离道德意义上的理念支撑,即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立是不可调和的。马克思发现,在审美国家概念图式甚至任何国家概念图式中,此种分立是必然存在且无法克服的,他指出“这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律背反,是抽象的政治国家的自相矛盾”,而“是不是一切人都应当单独‘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这个问题只有在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割裂开来的基础上才会产生”。[19]为了解决这个悖论,马克思曾考量过三种解决方案:一是立法权凌驾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上,立法机构成为一致性的最高代表,而这个想法随即就被马克思否定了。二是从公民的主体性出发,可能存在某个并不具有绝对支配力的立法机构,重回卢梭“君主和政府”关系论,这个机构将扮演“高级的政治工匠”的角色。三是无政府状态,每个人既简单地生活又简单地决定生活中包括政治问题在内的一切问题。尽管马克思曾在后两种可能解释中犹豫过,但审美状态的一致性确实让位于现实的一致性,为了克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马克思开始彻底摆脱审美国家的概念图式,而认真重思政治国家的本质,并为其彻底消解全部国家概念图式做好了“思想决裂”的准备。

 

历史地揭示政治国家本质及其虚伪性,是马克思彻底批判政治国家概念图式的基点,更是其实现国家概念图式转向国家概念架构的批判之批判的起点。在马克思看来,“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20]马克思深刻指出,只要还在实体上理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就无法真正实现解放,而政治解放表现出不完整性和不彻底性的原因也在于此。尤为重要的是,脱离市民社会的政治国家是政治解放的特殊遗产,也是此种政治国家范畴的产物,而并非是人的解放。在这里,政治国家只是脱离于宗教神学范畴的现代国家,而非“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在二元结构下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只是暂时的、过渡的。申言之,市民社会所孕育的“社会成员”是异化的结果,进而沦为了抽象的“经济人”。也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国家的出场具有缓解“现实矛盾”的特殊作用,但却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异化的局面。由此,政治国家的形成是市民社会发展后的所需要的政治统治的具体形态,而并非是“真正的国家”。不难发现,马克思阐释的国家概念扬弃了以往国家概念图式中抽象的人的存在,而凸显的是以现实的人的存在为基础的联合体,国家也正是在这里才必然会走向消亡。对比席勒,马克思接受了人应作为国家达到审美状态的出发点和前提的观点,但他对现代国家的抽象性不是通过制造一个“理想的、典范的”实体而实现的;而较之于黑格尔,马克思则接受了其历史思维并充分吸收了辩证的批判思维和方法,将“头脚倒置了”的真正的关系倒转过来成为问题的关键,即消解国家概念图式的新历史观,其为逻辑方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出发点。

 

由此,破解国家概念图式的“悖论”,已经无法在理想国家、政治国家、审美国家及其内在逻辑框架中进行调适或解决了。取代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评攻击的,是在真正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框架内的国家批判,必须认识并阐明“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21]至此,马克思对国家概念图式的彻底反思基本完成,但“真正的消解”还需要“批判的建构”,国家概念架构将成为其积极成果。

 

五、概念架构的出场:马克思对“国家”概念的复杂阐释

 

 

首先,马克思对国家概念的复杂阐释是一个既内在一致又不断发展的理论过程。站在历史的高度看,马克思一生的思想发展的阶段性是明显的,认识水平的差异也是客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多个“马克思”。事实上,内核的一致性与解释的变化性是马克思思考重大问题的鲜明特色,而其政治观点的发展集中体现在他对国家概念的理解上。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个体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22]这个经典解释表明了国家起源与国家消亡在“发生学”意义上的同一性,而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抽象实体”“现实实体”或“目标实体”,而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实。如果国家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实,那么其在社会现实的历史发展中是必然存在的,只不过这种必然存在不是“理想的、政治的、审美的”,而是一条在“存在中发展-发展中建构-建构中重组-重组中衰落-衰落中消亡”的新的诠释建构路径。恩格斯之所以称在1872年时《共产党宣言》的“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23]实际就是指国家理论的部分。在这个所谓“过时”的思想演进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便不再一般地探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是不断深入到对资本逻辑运行的理解中,以经济事实作为解释框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作进一步阐释;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就清楚指明政治国家只能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而“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批评巴枯宁对其本身的国家观的误解时,马克思就为无产阶级国家奠定了认识基础,清楚表述了现代国家的基础条件和具体状态,由此得出“阶级统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存在了”的基本结论;[24]当1875年马克思撰写《哥达纲领批判》时,他已经能够真正做到将一切概念图式化的国家抛入所谓思想理论的“历史垃圾堆”。

 

其次,马克思对国家概念的复杂阐释是全面超越黑格尔的理论争论结果。在国家概念的理解上,马克思和黑格尔无法割裂,但在如何超越黑格尔的问题上,马克思对“国家”概念的复杂阐释确实存在进一步系统化的必要,而这是马克思的国家概念架构的基础和前提。其一,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对“国家”存在历史解放的期待,但“自从黑格尔时代以来,现代国家的缺陷及其现实的退化就不断加剧,国家沦为官僚的支配工具和沙文主义的载体,‘黑格尔色彩’越发罕见”,[25]而马克思的国家学说论述依然是当代民主政治争论、政府过程解析、国家治理比较中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之一。由此可见,马克思对国家的概念解释具有渐进性、稳定性、发展性、包容性的内在动力。其二,在逻辑与国家的内在联系上,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将牺牲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与“首要的最高原则”相悖,个人和社会的异化逻辑是黑格尔批判政治国家的基础和革命性来源,也正是在这里,马克思将“阶级的异化”特别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异化”作为国家概念解释的主导逻辑。其三,在国家的解释立场上,黑格尔普遍放弃了真正的社会政治的激进立场,审美国家的“精致”也无法遮蔽其作为理智感受的制度客体是一个将自发自在的伦理实体化的事实。马克思认为,审视国家不能直接生成充分的国家概念图式,必须在社会和政治事务中观察、解释,继而在建构国家概念中积极探索,国家应当被限定在社会和政治事务的框架内,以此区别于自由主义的基本认识。必须指出,“首要性”及其所谓“自由民主优先”等命题与马克思阐明的“国家”是不同的。忽视这个前提,只进行简单的具体现象或相似术语的比较则明显缺乏依据,而正确对待这个区分也就成为理解马克思国家概念架构的关键点。其四,在选择解释国家的核心问题——权力统治——的思维方法时,黑格尔依赖的是当时的社会结构,而非“绝对精神”的抽象结构,因而才产生了“主奴辩证法”。对此,马克思积极借鉴此种解释路径的合理因素,同时更加强调面向人类社会的“多层次的客观-主观辩证法”,其核心是“权力和利益”的内在关系及竖立其上的全部社会关系,一是“客观利益必须与个人或集体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中所处的特定位置的特定主体性(身份感)相关联”,二是“主观身份及其相关的客观利益的重新定义或重构会发生斗争”,而“实际的权力平衡是由这些部分在结构性制约所规定的基本限度内所有(战略)行动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结构性制约的程度因人、因行为而异”。[26]在很大程度上,面向国家权力性质的一系列关联性分析的辩证法是马克思论述国家概念架构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国家学说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发展创新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马克思对国家概念的复杂阐释是一个综合性现象分析的现实解释成果。在批判国家概念图式进而探索国家概念架构的过程中,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具备了出场的可能性。在这个特定的“结构性制约所规定的基本限度”中,马克思具体地、对象化地探讨了国家为何应被直接看作统治阶级工具的内在原因。在马克思看来,一是因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机器),统治者是一个或多个特定的阶级;二是因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统治是其经济统治的必然延伸;三是国家资产阶级国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机组成部分,其是且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正是在这里,“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国家观的基本内容表明,统治阶级和国家的关系取决于国家自治这个概念命题,而自治仍是一个理论悬疑。……历史地看,自治和阶级斗争是相互交织发展的,而国家的‘相关性’则是无产阶级在其阶级斗争中表征的相对权力‘函数’”。[27]当然,这里的全部观点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批评意见,而是一体自洽的批判思想,是将国家作为一个综合性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进行解释分析的历史论说。至此,马克思完成了其独有的国家概念架构的诠释性建构,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典范,也为后世及当代国家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再造提供了一种创造性的历史先声。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5页。

 

2]“政治哲学基础再造”是本文的阐释视角,通过梳理柏拉图到黑格尔对国家概念的理解,勾画出围绕政治哲学结构性特征展开的国家概念图式。实际上,古典国家论、近代启蒙中心主义国家论以及欧洲左翼去中心主义国家论比本文所展现得更为丰富,本人已另文专论。本文重点关注的是贯穿其中的“政治哲学基础再造”这一存在于各国家学说发展演进中的独特且十分重要的逻辑线索。这也是将其作为马克思生成国家概念架构的重要依据和理论观测点。

 

3]保罗·威瑟利:《马克思主义与国家:一种分析的方法》,孙亮、周俊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21页。

 

4Robert L. Carneiro,“A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the State,”Sciencevol.169no.3947 1970),pp.733-738.

 

5]保罗·威瑟利:《马克思主义与国家:一种分析的方法》,第9页。

 

6H. S.GordonTh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LondonRoutledge1991p.57.

 

7Johann Gottfried HerderIdeen zur Philosophie der Geschichte der MenschheitSmtliche Werkeed. Bernhard Ludwig SuphanBd. XIIIBerlinWeidmann1887p.453.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21-122页。

 

9]小威廉·休厄尔:《历史的逻辑:社会理论与社会转型》,朱联璧、费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13页。

 

10B. JessopState TheoryPutting the Capitalist State in Its Pla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p.341.

 

11Thomas HobbesLeviathanNew YorkPelican Books1968p.54.

 

12G. PetrovicMarx in the Mid-twentieth CenturyGarden CityAnchor Books1967p.35.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30页。

 

1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296页。

 

15]黑格尔:《美学》第1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33234235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9页。

 

17Michael MairThe Problem of the StateNew YorkTaylor & Francis Group2021p.107.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5839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0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1406页。

 

25Fred Dallmayr,“The Discourse of ModernityHegel and Legal Theory,”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84no.111988),pp.682-692.

 

26Bob JessopThe StatePastPresentFutureCambridgePolity Press2016pp.94-95.

 

27Martin CarnoyThe State and Political The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