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白居易是唐代历史和文学史上均具代表性的人物,历唐代宗至唐宣宗九朝,为官二十任,存文集七十卷,诗歌三千余首,具有诗人和文官双重身份。综观白居易的仕宦历程,元和三至五年任左拾遗、翰林学士,以及拾遗任满后迁京兆府户曹参军阶段,可视为承上启下的转折点。文学史上素来强调讽谕诗写作与谏官职务的履行,而傅璇琮据制度史视角指出此阶段白居易实在翰林院供职,拾遗及京兆判司俱为本官,不存在由谏官为地方官的转折。实际宪宗期处职官制度变化期,官职分离的差遣尚未定型,通过对《白氏长庆集》所收元和初奏状的上奏身份进行定位,可贴近在制度罅隙的个人行为。白居易利用谏官与词臣二重身份,达到积极参与朝政目的,而由于直谏太过触怒龙颜,其宦途发展不得不逸出既定轨道。改京兆府官、丁忧后不及时起复以及江州之贬,均可视为宪宗对白居易过度言事之惩戒。
关键词
《白氏长庆集》;奏状;谏官;词臣;白居易
引言
中唐时代,随着科举与选官制度日渐走向规范化与精密化,而清流文化成为朝廷与大众普遍认同的主流新政治文化观念,士族官僚的授官迁转逐渐呈现出规律性,常遵循程序化的迁转途径而位至公卿。贞元、元和之际,若干宦途经验主义者依据对选官现实的观察,抽离出由释褐至拜相不同阶段较为清贵的历官结点,归纳为理想的精英生成路径,从而成为文人士子鲜明的仕宦价值导向。“宦途八俊”是较早出现的对唐人仕宦经验的表述,藉《封氏闻见记》流传至今,因而知名。在封演之后不久,唐宪宗元和元年(806),以秘书省校书郎起家的青年官僚白居易,在努力研习当朝典章官制基础上,也讨论了登入高层文官的途径:
臣伏见国家公卿将相之具,选于丞郎给舍。丞郎给舍之材,选于御史遗补郎官。御史遗补郎官之器,选于秘著校正畿赤簿尉。虽未尽是,十常六七焉。
这一路径与封氏之推演基本相符,但概括更为全面。在白居易看来,理想的起家官为秘书省、著作局校书郎、正字,京、畿县主簿、县尉;优秀者可迁转为御史台三院御史,中书省、门下省拾遗、补阙,尚书省诸司郎中、员外郎;有才能者再迁为尚书左右丞,中书、门下省及尚书六部侍郎,给事中,中书舍人,便步入高层文官行列;由此可通往宰相、方镇节度使等人臣“极位”。
值得注意的是,白居易不仅是上述仕宦规则的归纳者,也是积极践行者。元和元年校书郎秩满,他与元稹闭户华阳观,揣摩当代之制,苦习策体,是为了参加当年的制科考试,目的正是要博取他所罗列的清贵官职,争得光明的仕宦前景。自兹后,他因对策语直,平判入次等,授盩厔(畿县)尉,但次年就得由畿县入京帖集贤校理,奉敕试制诏后,一举登入翰林学士院,元和三年除左拾遗。这是白居易宦途的一个节点,他个人表述为“名入众耳,迹升清贯,出交贤俊,入侍冕旒”。“迹升清贯”指代本官左拾遗,拾遗官品不高(从八品上),却是贴近皇帝,掌谏诤的供奉官,为台阁之清选;由此积累功劳为更高级谏官,或转为台省郎官,很快即可步入丞郎给舍行列,亟望公卿。而“入侍冕旒”指进入翰林院为学士,安史之乱后,尤其奉天定难后,翰林学士成为皇帝身边最亲近的顾问兼秘书官,通过草诏而参政,德宗朝以后,由此职知制诰若干年,优秀者有望提拔为学士承旨,一般短期内便可正拜中书舍人,然后入相。由此可知,此时的白居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由内廷及外朝的两条拜相之路,同时在不到40岁的青年人脚下展开。
然而,当元和五年拾遗本官任满,面临下一步迁转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白居易自请迁转为京兆府户曹参军,虽然本人仍在翰林学士院,职责仍为草诏,但本官显系由清入浊,明显逸出了他为自己设置的清官迁转轨道,某种程度上也等于放弃了于台阁循次迁转的拜相之路。白居易的宦途中为什么会出现京兆府判司这一突兀转折点?既已入八俊,他为什么不能循清官序列继续迁转?这一迁官事件,果如史书所言,是出于个人选择,还是另有隐情?要解决这个唐人仕宦路径研究中的难点问题,首先要从白居易自元和三至五年之间的谏官生涯说起。
一、白居易的谏官生涯及相关争论
元和元年四月白居易应制举,授盩厔县尉,至三年秩满,其间元和二年十一月,他已奉诏离盩厔,入禁中为翰林学士,成为帝王近侍。学士属行政系统以外的差遣,任此差遣者需有本官以计官阶俸禄,白居易入院时为畿县尉,官正九品下;三年四月奉恩制,除从八品上之左拾遗,官品有所抬升。更为重要的是,中书、门下省的拾遗补阙为谏官,职掌“供奉讽谏,扈从乘舆”,自设置之初即被列入清官,任此职者,可不以资次迁授,并享有隔品授官的待遇;尤其是,制度明确赋予拾遗与最高统治者沟通的权力,或通过面见,或通过文字,“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因而帝王发令举事、朝政日常运作的状况,无不在其监督谏议范围之内。至元和五年五月除京兆府户曹参军止,白居易的谏官生涯整两年,在这两年内,他实际上总共有三重身份。当元和十年江州贬谪之际,白居易曾与元稹谈及元和初境遇:“是时皇帝初即位,宰府有正人,屡降玺书,访人急病。仆当此日,擢在翰林,身是谏官,手请谏纸。启奏之外,有可以救济人病,裨补时阙,而难于指言者,辄咏歌之。欲稍稍递进闻于上。上以广宸听,副忧勤;次以酬恩奖,塞言责;下以复吾平生之志。”
概而言之,彼时白居易的第一重身份为词臣。自贞元、元和以降,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分工,专掌内制,凡朝廷重要命令,如赦书、德音、立后、建储、大诛讨、拜免三公将相等,皆由翰林学士起草,职掌日重,甚至参与议政,号为“内相”。白居易以低品官(九品)入翰林学士院,工作尤为努力,积极进行制、敕、批答、赞文等各类王言的拟稿工作。检《白氏长庆集》之《翰林制诰》类,共可得四卷200篇,而据不完全统计,作于元和三至五年拾遗任内者约70篇,年均35篇。
白居易的第二重身份是朝廷谏官,拾遗为两省最基础的谏官,品秩虽不高,却有资格言朝政之得失,天下之利弊。初入官场的白居易很看重这一身份,元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新除将仕郎守左拾遗翰林学士时,与崔群一起上谢官状,五月,复又独上奏状,主要就拾遗之职责与宪宗讨论,表达欲就朝政得失“密陈所见,潜献所闻”的履职决心。在此后两年,白居易一方面通过延英、三殿、浴堂候对等方式履行面议职责,另一方面积极上封事,激议时政。检《白氏长庆集》之奏状,作于拾遗任内者18道,其中不少应来自谏官所上封事。
白居易的第三重身份,见于《与元九书》“启奏之外,有可以救济人病,裨补时阙,而难于指言者,辄咏歌之”,《与杨虞卿书》“凡直奏密启外,有合方便闻于上者,稍以歌诗导之,意者欲其易入而深诫也”,元稹《白氏长庆集》序则记为:“入翰林,掌制诰……因为《贺雨》、《秦中吟》等数十章,指言天下事,时人比之《风》、《骚》焉。”都强调白居易诗人的角色。身在谏职的白居易在以奏疏补阙时弊之外,亦诉诸文学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理想,尝试将《诗经》的美刺比兴传统、汉乐府缘事而发的特点发扬改造,用于诗歌的创作,“所著歌诗数十百篇,皆意存讽赋,箴时之病,补政之缺”,其中《轻肥》《红线毯》《卖炭翁》等篇,比之奏状,尤为言辞激烈,痛诋时政。这些作品合为一百五十首,成为白居易创作体系中最主要之一类:讽谕诗。
翰林制诰、奏状、讽谕诗,分别作为词臣、谏官、诗人的文字表达,应共同作为白居易两年谏官生涯的见证,然而,王言、奏状文体晦涩,且多遵循程式,诗歌文辞艳丽,往往具有悚动人心的效果。讽谕、闲适等诗在白居易生前已流布朝野,而在此后的中国文学史上一直闪耀着熠熠光辉。在以文学为主导的传统白居易研究中,讽谕诗及白居易创作讽谕诗时的情况,成为当然的聚焦点,连带谏官生涯,也被定为诗人创作的一个重要阶段。20世纪的主流文学史、白居易研究论著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强调白居易谏官身份的倾向。如游国恩等《中国文学史》说白居易,“入为翰林学士,又做了三年的左拾遗……他一方面利用谏官的职位,‘有阙必规,有违必谏,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害无不言’;一方面又利用诗歌的特点来配合斗争,凡‘难于指言者,辄咏歌之’”。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述白居易“改授左拾遗,仍充翰林学士……在任谏官的三年中,屡次上奏章请革除弊政,勇于向腐朽的恶势力作斗争”,都谈到“翰林学士+左拾遗”两重身份,但主要阐述其谏官职任。而在另外的一些白诗选本中,编者瞩目诗人的谏官职责,对其同时具有的词臣身份几乎避而不谈。对此,有学者感叹“在广大研究者、读者与学生的心目中,左拾遗白居易的谏官形象早已根深蒂固”。
这种只言一端的倾向,无疑遮蔽了诗人作为词臣的那一重身份,而在白居易个人政治身份转变之际的叙事中,酿成不审之词。对于元和五年白居易拾遗任满的改官,有研究表述为“就任户曹参军,离开近臣行列,丢掉了直接参与朝政的权利”,“不能继续在朝廷立足,只能作一名京兆户曹参军(京兆府掌户口簿籍、催征租税的官佐)”,忽略了他仍在学士院为近侍的身份。傅璇琮敏锐洞察到了白居易研究中这种文学身份先入为主而导致的误区,倡导文史结合,综合多年的翰林学士研究心得,将制度史研究视角引入文学官僚的讨论中。他吸纳1949年以来唐史学界围绕使职差遣制度的研究进展,旗帜鲜明地指出翰林学士为使职,须带其他正式官职以寄品位、薪俸;白居易自元和二年底至六年春一直在翰林学士院,为皇帝草诏,基本职分未变,变化的只是其寓寄之本官,自县尉转拾遗,再转京兆府判司;因而元和五年虽改本官,白居易本人并未离开禁中,没有失去参政议政之权。
傅氏所论纠正了白居易研究中的“事实性失误”,但就白居易所任使职与本官的关系,则颇拘泥于定型、成熟化的“制度”,认为翰林学士不管带何官衔,只在朝廷供职,并不去做所带官衔的职务;白居易虽官左拾遗,并不到门下省值班,某种意义上,这意味着推翻了既往文学史对诗人谏官身份的建构。观点刊出后不久,严杰撰文予以回应,作者首先承认,左拾遗与翰林学士的关系问题确实是白居易研究中应该正视并重新讨论的问题,但思考这一问题,官制史并不是唯一排他的取径,白居易本人的态度与行为也是讨论拾遗与学士身份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为了进一步究明人物意图,作者借助诗歌等文本,系统考察了白居易元和初的言论,发现他将谏官与词臣二重身份并列,并在当时和此后不断重申自己的谏官身份。由此,左拾遗一官的作用,确应重视。严说与傅说各持其论。
近来,陆扬试图从制度与个体诉求交互影响的这一“活”的制度史研究取径切入,来弥合白居易职官迁转研究中制度史与文学史视角的针锋相对。他敏锐指出,白居易一方面在诗作中反复传达作为翰林学士的孤独感和不适感,另一方面又刻意突出自己的谏官身份,这两种做法之间其实存在着某种关联,而根植于唐后期职官制度的急剧变化。白居易个人对迅速发展的学士制度缺乏充分把握,而借助拾遗身份予以平衡。由于差遣制度尚未定型,未发展到北宋“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的程度,从皇帝到同僚,很难对他公开履行谏官职务予以反对。这一解释的精妙之处在于看到了所谓刚性制度的“弹性”,以及由此而孕育出的历史人物个体意愿的表达空间。然而陆说主要基于对白居易元和宿值主题诗风的个性化体悟,不得不说略显空灵而缺乏实证。
实际上,对白居易元和初“词臣+谏官”生涯最丰富的记录,并不是诗歌,而是他因履职所产生的公文,即上文所提及的制诰与奏状,保留在《白氏长庆集》中。制诰为翰林学士奉诏拟,性质明确;而奏状,作为唐中后期中书门下体制下官员直接向皇帝奏事的公文,使用者涵盖稍广。拾遗为八品以上供奉官,翰林学士为内职,提出奏状、讨论朝政,皆不出其职分。《白氏长庆集》共收录奏状四卷61道,其中白居易在翰林学士院期间奏状占一半以上,而这以内左拾遗领翰林学士期间奏状亦相当可观。相比诗歌与制诰,奏状的具体内容素来乏人关注,尤金·费飞(Eugene Feifel)曾对元和三至五年(808—810)白居易上呈之奏状予以关注,但主要是对每封奏状的翻译和注释,不但没有去分析奏状背后上奏人的身份特质,反而将所有奏状(memorial)不加区分地视为谏官所上封事(censorial protest)。
应当注意到,不同身份所上奏状,其性质、文本表述皆存在特异之处;学界近来围绕唐中后期公文行用及信息沟通渠道的研究,即关注到奏状,既讨论了何种身份人群可呈奏状,也指出不同身份所上奏状的差异。如叶炜对《陆宣公集》所收奏状进行文本分析,将奏状分为承问而应对、皇帝知会、主动提议三大类,而注意到陆贽身份转变对其所上奏状的影响:为翰林学士时奏状多属承问应对,而为宰相时,其中书奏议大部分为主动提议。这种基于文本的类型学分析,为我们重新认识《白氏长庆集》中奏状的性质,提供了可行视角。倘能立足于白居易元和初的奏状文本,利用上奏频度、缘由、消息来源等各种线索,从中剥离出上状者的身份,厘清哪些是作为翰林学士的词臣之言,哪些是作为拾遗的谏官之言,必将极大推进对白居易人生中重要阶段——谏官生涯的研究,明确回答他是否真正履行谏官职务这一学术史难题。通过白氏文集的个案,也希望能为唐代奏状类文体、甚至是唐人文集史学价值的挖掘,提供一种可行性路径。
二、从《白氏长庆集》所收奏状看谏官与词臣身份
(一)白居易在院时递呈奏状情况
《白氏长庆集》共收录奏状四卷61道,大致按上奏时间排列,奏状卷三以后,为白居易为知制诰、中书舍人、州刺史等身份时所上,暂不与论。奏状卷一至卷二,起于《初授拾遗献书》,终于《社日谢赐酒饼状》,共37件(首),其中论太原事状为3件,奏请加德音中节目为2件,均为元和三至六年白居易在翰林学士院供职时所上。这37件奏状依内容可分为奏事陈情类与礼仪类两大部分,礼仪类奏状共14道,自奏状二《谢官状》《谢蒙恩赐设状》以下至《社日谢赐酒饼状》皆是,主要是翰林学士奉恩制除本官,以及因岁时节令或修撰得到御赐物品的谢状。除此外,陈情、奏事、参议朝政之状共23道,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二)如何知道其中有谏官奏状(或称封事)
肃、代以降,尤其是贞元、元和时期,翰林学士在起草政令过程中参议机务,对一些重大国政提出商榷意见,成为一种惯例,唐人言“岂唯独以文学,止于代言;亦乃密参机要,得执所见”。宪宗即位之初,活跃在翰林院的李吉甫、裴垍、李绛等,均以积极参政知名,元和二年底入院的白居易,也深受李绛影响,以学士的身份多次就宦官典军、方镇进奉等军国大事上言宪宗,上面统计到的23道奏事状,均为白居易在院时所做,傅璇琮认为是尽翰林学士之职。然而,拾遗补阙的核心职掌亦为通过面议或上封事谏议朝政,这23道奏状中是否有作为谏官的白居易所上呢?
欲回答这一问题,不妨先做统计,白居易在院时共历三任本官,盩厔尉(元和二年十一月至三年四月)、左拾遗(元和三年四月至五年四月)、京兆府户曹参军(元和五年五月至六年四月),依据前学对呈状时间的考证,可将诸奏状散入三个不同时期。其中奏状卷一之《论于、裴均状》系劝阻朝廷准许二方镇权臣入朝事,史载,荆南节度裴均于元和三年四月已入朝,则此状当作于此时之前,白居易尚在盩厔尉领翰林学士任,县尉无直达奏状资格,当为词臣身份主动参议朝政。奏状卷二之《请罢兵第二状》作于元和五年五月十日,《请罢兵第三状》作于元和五年六月,《论严绶状》作于元和六年三月之前,《论孟元阳状》作于元和六年,均在白居易本官转京兆判司之后,除请罢兵状为议论成德用兵主动上奏外,后两状皆为翰林学士奉旨撰除官诏,提出不同意见,4件均为词臣身份议政。其余18件奏状为白居易以左拾遗领翰林学士所上,依据奏文起首的撰文缘起,亦对其性质(主动或承命)略加界定,兹将结论列表1如下。
表1 白居易在院期间上呈奏状情况一览
由表1可见,白居易本官为县尉和京兆府判司时,上奏频率稍低,而本官为左拾遗时上奏频度大幅提升,达到年均9道。如上分析,府、县官两个阶段可作为词臣奏事的代表,而以左拾遗阶段作为“谏官+词臣”奏事的代表,观察可知,谏官身份的加入极大程度激活了上奏的主动性。下面的任务是如何进一步区分18件奏状的性质类型,判断上奏者所具有的不同身份。
(三)元和三至五年白居易上奏身份及奏状类型辨析
在这一部分,我们的目的是将白居易元和三至五年所上18件奏事陈情类奏状进行归类,将那些较多利用拾遗身份主动上呈的奏状,归为谏官型奏状,而将那些在禁中承问应对、承命而议产生的奏状,归为词臣型奏状。在有些上奏中,白居易同时利用了内廷、外朝官两重身份,难以割裂开来,则称之为混合型奏状。首先要明确的是判别奏状类型的标准,唐朝奏状有固定格式,开头通常略述上奏缘起、事由,随后详述事情经过委曲,伏听敕旨等,末为年月日、官位、署名等,有时还直接点明上奏及同奏者身份、消息来源等信息。据此,则判定标准可界定为:
1.该奏状明确点出了上奏者身份,或据相关史料可推知奏事者身份
比如,元和三年五月八日《初授拾遗献书》起首即明言“翰林学士、将仕郎、守左拾遗臣白居易顿首顿首……臣伏奉前月二十八日恩制,除授臣左拾遗,依前充翰林学士者,臣已与崔群同状陈谢”,“今者再黩宸严,伏惟重赐详览”,“臣谨按《六典》‘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白居易撰状时职、散、差遣俱列,而又特别点出前状已谢翰林学士迁官事,此状单为讨论拾遗职事,此例即可归为谏官型奏状。又元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奏陈情状》,起首明言“翰林学士将仕郎守左拾遗臣白居易,右,今日守谦奉宣圣旨,以臣本官合满,欲议改转”,撰状时官职差遣俱列,而又说明,拾遗本官满任,讨论下一任官,则此例可归为词臣型奏状。
有的奏状未记奏者身份,但起首交待了前奏或同奏的情况,如《论承璀职名状》曰“右,缘承璀职名,自昨日来,臣与李绛等已频论奏,又奉宣令依前定者”,此状呈于元和四年十月左右,李绛在翰林学士院且已为承旨,状文所谓“与李绛等已频论奏,又奉宣令依前定者”,应是诸学士就宪宗欲任命神策中尉吐突承璀为行营使招讨成德一事,与承旨联名上奏,而宪宗接状后提出处理意见,即职名不改,仍依前定,又通过翰林使宣达学士院,则白居易上奏时利用了词臣身份,是无疑义的。而由于以宦官领兵出征于制不合,宪宗此议引起了宰相、翰林学士、京兆尹、两省谏官、御史等群体的集体抗议,两《唐书》记白居易亦曾论谏,身份为谏官,则其上奏时亦应利用了谏官身份。此例应属于谏官与词臣联合履职的混合型。
有的奏状虽未记上奏身份及相关情况,但状文内容可与翰林学士李绛所上奏状对照,如《奏请加德音中节目状》之“缘今时旱请更减放江淮旱损州县百姓今年租税”与《李相国论事集》所收《论量放旱损百姓租税》大同小异,而《论王锷状·王锷欲除官事宜》与《李相国论事集》所收《论王锷加平章事》所论为一事,后者明载为学士频论议,则类似情况应为多位学士合奏,归属词臣型奏状。
2.奏状的消息来源
唐中后期,皇帝通过调整面奏、文奏的方式、类型,使得君主处于政务信息流转的前台,汇集到皇帝与宰相处的中央行政机构、地方政府的奏报,最为丰富,而普通的外朝官员,信息量低、视野狭窄。比如拾遗补阙,官秩较低,自德宗朝罢固定化朝参以来,与皇帝见面以获取信息的机会少之又少,但又职在勘责政令得失,参议政事的范围涉及中央及地方政务的核心领域,并且往往是一些议题的发起者。那么他们的信息,主要靠“访闻”“伏闻”“闻诸道路”,即“内听事情,外察众议”(语出白居易诸奏状),主动打听朝野内外的、甚至来自民间的舆情。
相比之下,翰林学士职在禁中,在宫城右银台门侧近、周遭宿卫森严的学士院办公,且主要承担的是高频次、长时间的宿直工作(按白居易入院时品级较低,属“其余杂入者”,寓直时间尤长,儤直频率更高),日常与世隔离,“向外事情,视听都绝”。而由于学士承担草拟大赦、大除授、拜相等制书的工作,事关国家机密,制度亦要求他们与朝官保持距离,不主动打听外朝政务人情。据叶炜研究,德宗时翰林学士的政务信息来源主要是皇帝告知,或皇帝转发其他机构文书、大臣表状,宪宗元和中亦应类似。明乎此,就可以通过考察奏状行文中的信息来源表述,来厘定白居易上奏时的身份。
如《奏所闻状》讨论的是元和四年闰三月禁断方镇非时进奉的德音公布后,政策又欲有所松动,因而敦促统治者勿再纳进奉之事。白居易上奏的缘由,是访闻得知的“向外传说”,传闻的内容是宪宗似将传达允许诸道进奉且无须向御史台申报的新政,而导致众情惊愕。上奏者的信息来自外朝,故而不知虚实,仅猜测“伏料圣意,必无此处分”。则此奏应出外朝谏官,属于谏官型奏状。同样《论制科人状》以人心喧然,众情难平,皆为牛僧孺等三人叫屈为理由,请求宪宗重审元和三年制科案,白居易在此履行的也主要是谏官身份。相较之下,词臣型奏状的典型模式是,皇帝欲就某重大事件处置出令,着翰林使宣某位学士撰写诏敕,而学士接旨后,对该事件的处置存在不同意见,第一时间专疏上达,陈明见解,并“伏待圣旨”。白居易元和四年所撰《论魏征旧宅状》与上文提及卸任拾遗后所撰《论严绶状》《论孟元阳状》,皆属此种模式。
3.奏状所奏内容
依元和年间通行的学士院故事,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有所分工,学士主要负责白麻内制的起草,涉及宰相任免、立后建储、招讨不庭、抚恤灾民、宣慰军旅等与朝廷利益攸关的军国大政。而未溢出唐廷日常统治框架的常规事务,如一般官员的迁贬除授,加官进爵,国家财政、军事、法律、社会风俗、传统礼仪等各方面,非翰林学士所职,却属于谏官的关注范围,即如白居易所说“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据此,亦可由奏状内容判别上奏者的身份。
如白居易元和四年上《奏阌乡县禁囚状》,针对由财政使职自行囚禁而导致的地方冤狱,奏者以为本非军国大政,但“伤陛下阴阳之和也”,因而主动将访察到的情况上奏,显然应归为谏官型奏状。又白居易为监察御史元稹贬官江陵所上三状,前两状已佚,仅从今存第三状看,左降监察御史原本不应在宪宗及词臣的关注范围内,白居易为挚友蒙冤遭贬而上奏,称“臣又访闻”“外议喧喧”,显然使用的是谏官身份。
下面将依据这三个标准,在文本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元和三至五年白居易“翰林学士+左拾遗”时期所上奏状进行类型学划分,一一究明白居易写作时的具体身份,以求一目了然,兹列表2如下。


表2 元和三至五年白居易奏状的文本分析
这18封奏状中,可归入谏官型奏状者(上奏者主要履行拾遗身份)共11件,且皆为主动上奏;可归入词臣型奏状者(上奏者主要履行翰林学士身份)共5件,其中3件为主动上奏性质,而《论魏征旧宅状》为承命撰制而有议,《奏陈情状》属承问而对答;混合型奏状(上奏者同时履行了“谏官+词臣”身份)共2件,皆涉及元和初年轰动朝野的大政,如接纳与拒绝方镇进奉,以宦官领兵讨伐成德等重大问题,其中《论裴均进奉状》带有主动上奏的性质,而《论承璀职名状》进状之前有奉宣环节,或可视为承命而有议。由此可得出三点结论:
第一,白居易在元和三至五年这段时间,同时利用了谏官与词臣二重身份,以达到积极参与朝政的目的。他履行了拾遗与翰林学士两重职责,并不是纯粹制度史派所说的身在学士院,而不去门下省任职。所谓白居易的谏官生涯这个学术史的老命题仍然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从唐中后期公文制度及白居易的个人情况双重角度来看,词臣与谏官皆可直接上奏于皇帝,但词臣作为皇帝顾问的角色,多承命宣奉进止,有所议论而对,大多数情况下不主动提议。当然,宪宗元和初的文臣集团多关怀时政,以直言极谏知名,而当时朝廷正当肃清强藩的关键时期,学士院以承旨学士为首,针对国务的主动上奏,也时时存在。
第三,相比翰林学士,谏官上奏状的主动性、积极性明显更高,频率更繁,这与制度规定的谏官职任紧密相关。谏官职在主动向君主指陈出令及行政得失,为君主之肱骨耳目。理想的天子与谏官关系,有君臣之义,父子之恩,朋友之欢。谏官见君主之阙,大则廷议,小则上封。也就是说制度赋予了谏官主动参与朝政的“合法性”。安史之乱后肃、代、德诸帝更是多次通过新颁诏令,重申谏官陈奏疏的职责,敦促其每月一上封事,指陈时政得失,并从门司、用印制度等各个层面,为谏官上封章提供便利。白居易当德、宪之际,可以说深谙进谏之三昧,积极利用谏官身份,保持与皇帝直接沟通的渠道,在两年间进奏十多件;而一旦离开谏职,即使仍为词臣,与皇帝直接沟通,尤其是主动对话的机会即大大减少。元和三至五年,本官左拾遗的白居易有18篇奏状,而元和五至六年内,本官京兆府户曹参军的白居易仅有奏状4篇,即为明证。
三、再论白居易除京兆府户曹参军事件的性质及影响
明了谏官一职对热心政事的青年官僚白居易的实际意义之后,再来讨论元和五年除京兆府户曹参军事件的性质。
在翰林学士院期间,白居易的本官依例循次迁转,由盩厔尉迁左拾遗,至元和五年四月秩满,据《奏陈情状》与《谢官状》,当年四月二十六日,白居易得到中使梁守谦转达之圣旨,关于转任之事,允许本人据状陈情。白居易当日即上状,陈述家贫母病,而位卑俸薄,请依德宗朝翰林学士姜公辅旧例,除转俸禄较为优厚的京兆府判司。宪宗依所奏,五月六日,中使再至奉宣圣旨,授白居易京兆府户曹参军、翰林学士,并赐新告身。仅从代表官方程序与话语的公文来看,白居易改官一事既在制度框架内,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不出十日即办理完毕,进行得相当顺利。
然而,两《唐书》之白居易本传,《资治通鉴》皆披露了元和初白居易直言极谏获罪于宪宗的情节,《资治通鉴》考异注明事从《李司空论事》。今本《李相国论事集》卷二存《论白居易事》,应为较原始记载:
上召学士于三殿对奏,论政事。拾遗白居易言事抗直,曰:陛下错。上色庄而罢,令翰林使密宣承旨李绛对。上曰:“白居易小臣不逊,须令出院。”绛因切论曰:“臣闻主圣臣直,宥过莫大。自陛下开纳谏诤,容受善言,小臣然后敢极论得失。从而怒之,则是缄其口。若从顺陛下,则安敢发言论?况居易所言,志在裨益,言虽太直,事涉不私。伏恐众议以为陛下恶闻直谏,斥出正人,非所以发扬圣德,纳谏诤也。”
上悦,曰:“依卿所奏。”遂待之如初。
大概情节是,白居易在左拾遗任时面论施政错误而触怒龙颜,宪宗因而与李绛商议,欲令白居易罢学士、出院,李绛力保直臣,而以温言回护之,宪宗暂未降罪。但宪宗对白居易的不满是否到此为止?是否影响到了接下来拾遗秩满的改官?
相比成书大中年间,以凸显李绛为目的的《李相国论事集》,《旧唐书·白居易传》的记载似更为完整,且直接将进谏致宪宗不悦的情节与白居易拾遗秩满的迁转联系起来:
(白居易)谏承璀事切,上颇不悦,谓李绛曰:“白居易小子,是朕拔擢致名位,而无礼于朕,朕实难奈。”绛对曰:“居易所以不避死亡之诛,事无巨细必言者,盖酬陛下特力拔擢耳,非轻言也。陛下欲开谏诤之路,不宜阻居易言。”上曰:“卿言是也。”由是多见听纳。
五年,当改官,上谓崔群曰:“居易官卑俸薄,拘于资地,不能超等,其官可听自便奏来。”居易奏曰:“臣闻姜公辅为内职,求为京府判司,为奉亲也。臣有老母,家贫养薄,乞如公辅例。”于是,除京兆府户曹参军。
据白居易所撰《论承璀职名状》,其切论朝廷以吐突承璀为诏讨使讨王承宗事在元和四年秋,当时李绛为翰林承旨学士,宪宗对学士有议,故言于李绛,而此事后紧接元和五年改官事。一般情况下学士的本官迁改,由学士承旨掌握,循资序即可,宪宗则亲自过问白居易的改官,意见是“居易官卑俸薄,拘于资地,不能超等,其官可听自便奏来”,通过承旨崔群来传达(按元和五年初李绛应仍在承旨任,《旧唐书》此处言崔群,与《李相国论事集》不同)。这就意味着,宪宗并未因李绛替白居易说和而待之如初,希望通过改官一事来传达对白居易的某种想法。
通过爬梳史料,大概可明了白居易改官事件的过程。不同性质、来源的史料,对白居易除京兆府户曹参军的原因,有白居易个人意愿,以及宪宗皇权干预两种说法。以下将尝试对两种说法逐一做筛查考辨。
首先,个人意愿说能否成立?如果认为迁官事件并未受到政治权力、人际关系等外界因素的影响,纯为个体选择的话,在此不妨将白居易视为一个清流文化队伍中熟谙官场迁转规则的“理性人”,从制策《大官乏人》篇的写作看,元和初他已具备这样的背景。于理性人而言,在做出重要抉择时,必得从现实需求及利益出发,对所面临的可能选项予以权衡,取其最优者。对身为谏官,但已登入清官队伍的白居易而言,最理想的迁转途径,当然是元和官场“一年为拾遗,二年为补阙,不三四年为员外,又三四年为正郎”的青云阶梯。拾遗为谏官低品,为保证谏官队伍的稳定性,其次任官首选为补阙。据统计,有唐拾遗的迁出官为补阙的比例占到36%,故官场有遗补相惜之论,而白居易在元和朝的同僚中,王涯、独孤郁、李正辞、韦弘景均于拾遗秩满后转补阙。从七品上的补阙是白居易迁转的当然首选。
除此外,是否还有其他选项呢?如果不跨出清贵行列的话,七品的清官还有殿中侍御史、太常博士、四门博士、太学助教等,但通常供本司低品官迁转,殆非拾遗可选,低品官在清官序列循次升迁的路径是十分狭窄的。白居易最终的选择是跳出清官队伍,改除地方官京兆判司,或许因为曾为畿县司户尉的经历,具体为京兆府司户参军。这个结果是否符合白居易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呢?不妨比较一下补阙与京兆府判司二职优劣。
京兆府户曹参军,正七品上,“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而剖断人之诉竞”,是京畿地区管理经济事权的主要佐官,因职掌户口田地等剧务,唐人品为“要而不清”,但待遇较为优厚。当然,白居易职在学士院草诏,可以不必身至京兆府厘务,而专享“俸钱四五万”“廪禄二百石”的优厚待遇。而补阙,官从七品上,依制禄米不足百斛,俸钱亦远不能与地方要员相比。补阙品秩俸禄虽卑,但掌供奉乘舆,可监督君主及中央决策、国家政务实施,因而列为历代之清选。相比之下,京兆府官所得钱财实利较多,也确实能改善孤寒出身的家庭条件,然而对于元和初甫登入官场的青年官僚白居易而言,最大的理想是兼济天下、致君尧舜,所谓“利益”,当主要是处何官位可贯彻自己的政治理想,处何官位可保持与最高统治者的及时沟通,处何官位更有利于今后宦途的展开,有助于未来登入公卿将相高位。相较于京兆府司户“禄养及吾亲”“月可奉晨昏”的自慰之词,朝中拾遗“常憎持禄位,不拟保妻儿。养勇期除恶,输忠在灭私”的奉公宣言,或许更贴近当事人的实际心境。
由上部分研究可知,元和初年白居易在个人宦途发展中已充分认识到谏官身份的非凡意义,并力图通过履行这一身份而维持主动言事的合法性。那么,由拾遗转补阙,不仅意味着步入通往丞郎给舍等中高层文官的快车道,更是白居易在以后的仕宦岁月里继续保有与最高统治者直接沟通渠道的不二法门。如果没有外力介入,他不会主动偏离这一门径。也可以说,白居易除京兆府官,主要是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偶然性事件。那么,这一不可抗拒的外力究竟来自哪里?
《李相国论事集》及《旧唐书》的记载均指向宪宗本人。然而,考虑到《李相国论事集》由宣宗朝代表牛党立场的蒋氏史家编纂,目的是拔高李绛形象,且“论白居易事”条的主旨正是为了凸显李绛保护朝臣之功,不少学者指出,这段记载未必能说明宪宗与内廷翰林学士关系的实况,陆扬甚至认为,由于元和中翰林学士的议政空间较大,学士即便因政见不同而冒犯皇帝,其仕途亦未必受明显影响。由此看来,如果认同白居易改官为迫于不可抗拒的外力的话,这种力量并不必然就来自皇权。在此不妨先放下由《李相国论事集》所载密奏资料衍生出的白居易忤上说法,考察可能影响翰林学士迁官的内外朝力量有哪些。
宪宗元和时代,翰林学士制度已趋于成熟,朝臣的入院、出院以及在院迁转,皆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其中皇帝、宰臣、翰林学士承旨、翰林院使皆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其中“位在诸学士上,居在东第一”的承旨责任最重。学士的选拔、迁黜、淘汰,主要由承旨提供最初意见,报宰臣或皇帝批准,最终决议由翰林使传达。即以白居易的入院为例,元和二年初翰林学士承旨李吉甫拜相出院,引同僚裴垍为学士承旨,并令其代为举荐人才,是年四月,李绛入院,十一月,白居易入院,应皆出于时任承旨裴垍向李吉甫之推荐,宰相言之于宪宗。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记载,其所撰歌诗流行于禁中,“章武皇帝纳谏思理,渴闻谠言,二年十一月,召入翰林为学士”,可见召白居易入院事最终由宪宗定夺。十一月六日,授白居易学士之旨由翰林使梁守谦传达。这一过程中起决定性因素的应是裴垍。
那么元和五年四月白居易秩满的改官,决定因素何在?先看翰林学士承旨的态度。此时的承旨为李绛,前文已做考辨。白居易与李绛交谊深厚,其父辈或已相识。李绛元和二年四月入院,四年四月为承旨,六年二月拜户部侍郎出院,自元和二年算起,二人同在翰苑近四年之久,且俱以直言敢谏著称。在元和初,二人同声共气,频上奏状议论朝政,在对藩镇进奉、宦官领兵诸问题上,意见一致,互相配合,甚至可以说,李绛就是青年白居易的仕宦榜样。而李绛亦珍视并保护僚友。元和五年四月白居易改官之际,李绛亦逢改官,由司勋员外郎转司勋郎中、知制诰,故白居易逸出寻常轨道的迁转,实非李绛之意。
那么,宰相是否对这次事件产生影响呢?元和五年上半年朝廷的主相应为裴垍,至年底裴相病中风,方罢为兵部尚书。裴垍既是白居易的科举座主(考策官),又是引其入院的承旨学士,于白居易可谓恩公。元和三年秋裴垍接替李吉甫为相,其拜相制书又恰为白居易起草,在循王言体例之外,将裴公比拟为房、杜、姚、宋,表达了特殊敬意。在这种情况下,宰相对事件的影响或亦应排除。与此事件相关的尚有宦者梁守谦,守谦此时的身份已不再是翰林院使,而升为掌枢密,无论是两种身份中的哪种,仅止于在学士与皇帝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并不参与详情的论议。
如果上述角色皆未影响到迁官事件,则白居易未能循常例迁补阙的影响因素,似乎大概率出自于宪宗皇帝。诚然,白居易元和初违背不显谏的传统,犯言直谏,上奏的弹劾对象遍及权倾一时的方镇节度李锜、裴均、严绶、于、范希朝、李师道、王锷,内廷宦官李辅光、刘贞亮(即俱文珍)、吐突承璀、刘士元、仇士良等,惹却众怒,触犯时议;但他并非不知以卑论高、以远论近、以下论上为谏言之大忌,之所以强言切论,除了继承安史之乱以降谏官的社会责任外,主要是欲以进直言的策略博得更多的社会声誉及政治资本,以求仕进。元稹元和初为谏官、御史时亦采取了类似策略。二人敢于进行这种政治冒险,一是由于贞元、元和中屡有以直取进的先例,如德宗朝穆质、宪宗朝李绛;二是在制策考试中得高人指点,见于元稹回顾:“予与乐天,指病危言,不顾成败,意在决求高等。初就业时,今裴相公戒予,慎勿以策苑为美,予深佩其言。”此裴相公应指裴垍,是元、白二人之恩公,在元和初亦以直臣著名,曾就吐突承璀讨伐王承宗事“抗疏以理其曲直,天子感悟”,宪宗赞扬其“动有直气”。
激直之词当然不仅应用于策的试作,更应引入而成为奏状之文风,使上闻所未闻。白居易的这种直谏策略,也确实为他赢得了士林之名,《新唐书》本传说他“奏凡十余上,益知名”。元和十年后白居易长期外放,十五年穆宗继位,将他召还,除知制诰,重入词臣行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元和初在翰林院时“蔼然直声,留在人口”。但可惜的是他在“谏官+词臣”任上行此策太过激切,前后上奏近20道,远超同时期除李绛外的在院学士,“逾顾问之旨”,造成了不良的现实影响,反而中道被斥。宪宗对内廷侍官白居易的真实态度,我们并不敢妄加揣测,但从同时期他对李绛、崔群的要求,如告李绛谏官多谤讪朝政,欲谪一二以儆其余,告崔群学士奏事应与承旨联署等情况来玩味,最高统治者对近臣过于频繁地奏议朝政,态度并不友好。在这一背景下,宪宗通过参与白居易改官一事传达的想法就相当明确了,即白居易仍可用,作为词臣草诏出令、顾问应对,是称职的;但应降低上书言事的频度,避免不合时宜的言论和草率的判断。那么,为了从制度上剥夺主动言事的合法性,白居易理应离开谏官行列。在常人唾手可致的拾遗转补阙之路,在白居易面前,则遥不可致。这才是所谓“拘于资地,不能超等”的根本原因。
明了迁转为京兆府户曹的深层原因后,白居易在丁忧后为何不能及时起复,起复后为何只得冷职,普通的上书言事为何导致江州之贬等研究热门话题,均可得到更符合历史情境的解释。虽然元和六年四月白居易因丁母忧出院为自然原因,但在罢去谏职之后的元和五至六年,他与宪宗的关系显然已从鱼水之好到嫌隙滋生。除了震惊朝野的成德用兵事件外,他向宪宗言事的主动性大大降低,君臣沟通的渠道越来越窄。元和六年春白氏丁忧,依制至八年七月服除,原本是年秋即可起复为京官,然除官之令迟滞不下,至九年,他才在翰林旧僚崔群等的帮助下,得到太子赞善大夫的闲职,回到长安。太子赞善大夫一职掌翊赞太子以规讽,为东宫比照朝廷之职所设之谏官。之所以除此职,殆因白居易有过任谏官的经历,但因元和中朝廷主要矛盾在皇权与藩镇,东宫的政治能量已走向微末,东宫谏官亦无权逾职讽言朝政,实属冷职,当然也构成对白居易主动进谏的一种限制。
元和十年九月,长安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右相武元衡被刺事件,白居易之太子赞善大夫为五品京官,亦属常参,他在当日朝会罢后第一个上疏请捕贼以雪国耻,史载此举被定性为越职言事而获罪宰相,并有政敌诬白氏浮华无行,诉白母因看花坠井死,白却作《赏花》及《新井》诗,甚伤名教;因而数罪并罚,贬白居易江州司马。江州之贬,旧说多归因于宰相与中书舍人王涯。元和九年以后朝廷二主相为张弘靖、韦贯之,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二人与白居易关系不睦;而王涯,恰是元和三年制科案的受害者,同为翰林学士的白居易还曾上奏为其鸣冤,为何在此事上“落井下石”?有学者以宪宗朝党派分野解释之。
对于这一事件的理解,不应忽略最高统治者本人的情绪,早在元和五年已对白居易频繁议论朝政感到厌倦的宪宗,是绝不会把白居易自矜的“武相之气平明绝,仆之书奏日午入。两日之内,满城知之”的举动,视为合乎臣子之道的,相反倒应视为“故伎重来”而予以警示。至于政敌为落井下石而制造的道德之污,涉及白氏母子关系,元和初孤寒出身的白居易为奉养老母而陈情求官的情形,宪宗更不应不知,之所以听任这种言论的滋生(按谏官的担任者以道德素养为第一标准,由此可见言论制造者用心险恶),亦应视为对白居易过度言事的一种惩戒。
表面看来,白居易的宦途挫于元和十年江州之贬,傅璇琮指出,其祸根实在于元和二至六年的学士期间,这一判断基本可从,可稍修正为,关键在元和三至五年的谏官生涯。
余论
立足元和五年除京兆府户曹参军这一结点,最后再谈下对白居易宦途发展的认识。受文学史将白居易作品分为两期的影响,学者们一直热衷于寻找白居易人生的转折点,并认为在这一转折点前后,白居易的人生经历、文学风格、精神世界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关于转折时间的具体界定,有定于元和十年江州贬谪之际的,有定于元和五年拾遗任满之际的,也有定于长庆二年外放杭州刺史之际的。我们认为,白居易的宦途发展,与其文风文体,思想及信仰,并不完全呈现出一致的规律,综观其历仕德、顺、宪、穆、敬、文、武诸朝的经过,似并不存在一个由积极求仕到全面归隐的决定性时刻(a defining moment)。
如果说元和初年的白居易喜逢“皇帝初即位,宰府有正人”“擢在翰林,身是谏官”的良好发展机遇,后遭贬黜,被弃置外地;但六年后的元和十五年,他依然能“正授舍人,出泥登霄,从骨生肉”,如愿回到长安,加入“词臣+高层文官”队伍。如果说长庆二年出刺杭州,于白居易而言意味着词臣生涯彻底幻灭;但通往公卿之路并没有被彻底堵上,二十年后的会昌二年(842),仍有“上闻太子少傅白居易名,欲相之”的戏剧性事件发生;直至临终前的会昌五年,他仍与子景受讨论白氏拜相之事。考察白居易的宦途发展,应首先承认其仕宦热情的一以贯之。
其次,应重视皇权更替的影响。通过梳理白居易的除官时间线可以发现,以中唐诸帝位为单元,每当新皇继位,白居易往往由其在士林、文坛之声誉,获得非同寻常的发展契机,如宪宗元和初、穆宗长庆初、文宗大和初、武宗会昌初。因而可以认为,白居易的宦途以帝位为自然段。本文所论,止于宪宗自然段,而除京兆府户曹参军事件,可视为这一阶段的转折点,其于白居易宦途的影响,值得重新检视。
作者:徐畅,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