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释录一则新发现的晚唐五代时期神判文献:敦煌写本S.4474《探油》斋文。通过对该文献的分析,介绍此次神判活动的基本情况,指出佛教探油神判可能是一种当时被社会广泛接受的司法审判方式。通过对敦煌写本P.2044V《脱难》斋文和S.5637《释禁》斋文的研究,浅论神判法与世俗司法间的关系,指出探油神判的出现反映了晚唐五代时期司法实践中礼法对宗教的融摄。
关键词:敦煌 探油 佛教 神判
神判法可能是世界各民族在古代普遍采用过的一种审判方法,是习惯法的源头之一。但中华法系具有特殊性:就目前所发现的史料看,我国古代的神判法仅见于元、明、清时期,宋代之前不见。以致瞿同祖认为“(中国)有史以来即已不见有神判法了”。曾被广泛用作中国先秦时期存在神判法的主要史料——神判神兽獬豸和《墨子·明鬼篇》中的“王里国中里徼案”,经研究实质上可能只是东汉时期形成的一种社会观念和“神鬼故事”,并非神判案例。笔者在从事敦煌文献整理工作过程中,在英藏敦煌文献S.4474号上发现了一则晚唐五代时期的探油佛教神判史料,可为认知宋代之前神判活动提供一些借鉴。
一、神判法
神判法是一种宗教法。具有广泛社会认同基础的统一宗教的产生,是神判法得以发生发展的重要基础——大陆法系、海洋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发展史中神判法的广泛存在莫不如是。而与我国毗邻的国家,也大都富于神判传统。
在古印度的《那罗陀法典》《摩奴法典》和《耶遮尼雅瓦勒基雅法典》等法典及相关文献记载中,以成文法的形式记载了包括火神判、水神判、称神判、毒神判、神水神判、嚼米神判、沸油神判、抽签神判、毒蛇神判等在内的神判法,涵盖了目前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志材料中所见的主要神判类型。
《大唐西域记》卷二《三国》载印度三国(滥波国、那揭罗曷国、健驮逻国)神判法的施行情况,“欲究情实,事须案者,凡有四条:水、火、称、毒。水则罪人与石,盛以连囊,沈之深流,校其真伪。人沉石浮则有犯,人浮石沉则无隐。火乃烧铁,罪人踞上,复使足蹈,既遣掌案,又令舌舐,虚无所损,实有所伤。愞若之人不堪炎热,捧未开花,散之向焰,虚则花发,实则花焦。称则人石平衡,轻重取验,虚则人低石举,实则石重人轻。毒则以一羖羊,剖其右髀,随被讼人所食之分,杂诸毒药置右髀中,实则毒发而死,虚则毒歇而苏。”其中,“无隐”“虚”等罪不成立情形的神判表象为:人浮石沉、无所损、花发、人低石举、毒歇而苏等。玄奘评论称,“如来理教,随类得解。去圣悠远,正法醇醨,任其见解之心,俱获闻知之悟。”可见,上述四类神判法可能是基于佛教信仰产生的。
《旧唐书》卷一九八《西戎传》“波斯”条载波斯神判法,“其叛逆之罪,就火祆烧铁灼其舌,疮白者为理直,疮黑者为有罪。”记述了波斯国基于琐罗亚斯德教信仰产生的火神判。
《隋书》卷八一《东夷传》“倭国”条载日本神判法,“或置小石于沸汤中,令所竞者探之,云理曲者即手烂。或置蛇瓮中,令取之,云曲者即螫手矣。”是时佛教已逐渐成为日本的主要宗教,上述探汤神判、蛇神判可能是基于佛教信仰产生的。
佛教思想在本质上是倡导“止讼”的,但“又是极端贴近世俗、不离现象世界的”。基于宗教的神判法,可能以佛教等宗教衍生物的形式传入了中国,并伴随宗教的传播逐渐成为信徒间裁决纠纷时所选择的一种方式。这与佛教等外来宗教在中国逐渐完成世俗化的过程可能是同步的。以敦煌为例,该地区的佛教大约在公元九世纪初彻底发展为“同‘厌世脱俗’的正统佛教迥然异趣甚至是背道而驰的‘入世合俗’的佛教”。
二、S.4474《探油》神判斋文
敦煌文献S.4474《释门杂文》,为斋文范本集,双面行书抄写,两面书手不同,共抄写斋文书仪范本17篇。其中,《探油》为正面第9篇。S.4474号写本未具明抄写时间,但其背面《敦煌乡信士贤者张安三父子敬造佛堂功德记》后有“维大唐天复八年十月□日□□记”字样,据此判断其时代应当为后梁开平二年(公元908年)。《探油》的抄写年代应当与之相近。
《探油》斋文共15行,303字,篇名列于篇首,内容完整。兹录如下:
探油:斋主所言意者,乃为自身境界,有所愿从。为买卖朦胧,难分皂帛,被人枉压,文契无凭。携铛火于伽蓝,共探油而取验。于时,炎腾碧焰,火盛青烟,展手试中,无纤毫之痛。既蒙是佑,敢辜佛恩?谨设清斋,用酬先愿。无上法王,上(尚)被提婆所谤;周公圣者,犹有管蔡流言。况乃凡庶,宁无白珪之点(玷)?王道虽直,覆盆之下难明;善恶未分,一时俱执惟公。禀性克和,行惟懿素;情质恭貌,信义成人(仁)。述不贰过而立身,实三思而克己。不事出非意,流谤及躬,厄于囹圄之中。岂料,白珪精而被点(玷),美玉莹而遭瑕。告天,天远不闻;问地,地厚难彻。赖秦镜一照,照尽心镜俱清、飒然水(冰)释。遂得覆盆返照,无辜之状昭然。云忽卷而天地明,雾豁开而星月朗。在笼之鸟,再刷羽于长空;涸辙之鱼,复鼓鳞于江海。寒灰重煖,落叶还春。寒松百丈,霭霭罗风;秀岭千寻,下连满壑;乔松偃盖,着处生烟;危石截云,遍铺红锦。
该篇《探油》斋文文字工整、叙事完备,参照“四段式”斋文结构对语序进行调整后,一则晚唐五代时期佛教探油神判酬愿斋会斋文便跃然纸上了:
[斋意]斋主所言意者,乃为自身境界,有所愿从。为买卖朦胧,难分皂帛,被人枉压,文契无凭。……不事出非意,流谤及躬,厄于囹圄之中。岂料,白珪精而被玷,美玉莹而遭瑕。告天,天远不闻;问地,地厚难彻。……既蒙是佑,敢辜佛恩?谨设清斋,用酬先愿。
[叹德]无上法王,尚被提婆所谤;周公圣者,犹有管蔡流言。况乃凡庶,宁无白珪之玷?王道虽直,覆盆之下难明;善恶未分,一时俱执惟公。禀性克和,行惟懿素;情质恭貌,信义成仁。述不贰过而立身,实三思而克己。
[道场]携铛火于伽蓝,共探油而取验。于时,炎腾碧焰,火盛青烟,展手试中,无纤毫之痛。……赖秦镜一照,照尽心镜俱清、飒然冰释。遂得覆盆返照,无辜之状昭然。
[庄严]云忽卷而天地明,雾豁开而星月朗。在笼之鸟,再刷羽于长空;涸辙之鱼,复鼓鳞于江海。寒灰重煖,落叶还春。寒松百丈,霭霭罗风;秀岭千寻,下连满壑;乔松偃盖,着处生烟;危石截云,遍铺红锦。
可见,此次探油神判活动基本情况如下:斋主为一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因事先未签订合约而遭人诬告,被投入监狱,申诉无门。斋主自恃清白但苦无证据,遂要求以探油神判审理此案,司法官员同意。于是,斋主在向佛菩萨祈愿加护后,携带浅底锅和薪柴至寺院。在司法官员见证下,待火焰盛腾、油冒青烟时,斋主平伸五指摊手于油锅中,无丝毫痛苦。司法官员查验后采纳神判结果,认定斋主清白无辜并予以释放。斋主于是设下酬愿斋会,并请僧人撰写了该篇斋文。
晚唐五代时期的S.4474《探油》斋文,有可能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神判文献,且其对神判施行情况的叙述十分完整,为研究我国宋代之前神判情况提供了重要借鉴。
斋文中,以“白珪”喻斋主清白之身,以“秦镜”喻司法官员执法公正,以“王道”指称当时的世俗法,以“覆盆”和“覆盆返照”分别指称无处申冤和沉冤得雪。在“庄严”部分,斋主向佛菩萨祈请,愿此难过后前途顺意。
这场神判由司法官员全程见证,且神判结果成为认定案情的主要证据,是典型的神判案例。审判地点选择在寺院,且被告有审前向佛菩萨祈愿和审后设斋酬愿的程序性行为,可见基于佛教的探油神判在当时可能已形成某种定式。这一点从《探油》斋文本身的性质也可得到有力的佐证。S.4474号《释门杂文》是一卷斋文范本集,与大多数敦煌斋文写卷一样,卷中各篇目间并无编排规律可言,是僧人对各种经常性斋会活动中所用斋文范本的抄录,强调的是实用性,《贺雨》《律》《禅》《尼》《庆兰若》等各篇莫不如是。《探油》斋文的发现,表明探油神判酬愿斋会在当时的敦煌有一定的社会需求,佛教探油神判可能是一种被社会广泛接受的司法审判方式。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探油》斋文中,并未出现与敦煌有关的特指事物——这往往是用以区分书仪范本中中原本和敦煌地方本的主要指征。尤其是斋文“庄严”部分所描写的景物,对敦煌来说甚至是陌生的。似乎可作一假设:S.4474《探油》斋文的原本,有可能来自于某篇流传范围更广的中原地区佛教探油神判斋文。
三、神判法与世俗司法
敦煌斋文书仪范本中有多篇用于出狱后酬愿的“脱难”类斋文,可以直观地说明晚唐五代时期民间佛教信仰与司法制度间的密切关系。兹举例录文如下:
P.2044V《脱难》斋文:
宝镜虽明,犹被尘染;松筠志操,尚有霜凋。尘蒙镜[而]岂能昏,霜凋松而焉能改?是知黄金被烁而不变,白玉纵点(玷)[而]飞(非)霞(瑕)。若仲尼游于陈邦,公冶长居于缧绁。逢秦镜藏之,空悲邹衍之心。高天丽日而虽明,叵监覆盆之下。遂乃倾心佛日,渴仰大乘。故得事皎无私,释然消散。云云。
S.5637《释禁》斋文:
释禁:厥今座前施主所申意者,奉为酬三宝之力,得免形苦之福会也。其某公乃比为躬缠囹圄,倦长夜于监牢;影扃圆扉,靡苦羁情[于]狱吏。幸免宽宥,释缧绁于寒灰;蒙福圣慈,舍深愆之重咎。此会意者,虽缘枉(网)罗视听,横执无辜。于是启仗十方,冀诸佛以冥扶,庶龙天而影卫。遂得理明秦镜,事洁随珠;寒松箫(萧)而更贞,秋水皎而逾净。故于是日。云云。
P.2044V《脱难》和S.5637《释禁》都是在犯人出狱后举办的酬愿斋会上使用的斋文书仪范本,而且其原本都可能是流传范围更广的中原本。从内容上看,此前应当还有犯人在狱中进行的祈愿活动或狱外亲人为其举办的祈愿斋会。犯人“居于缧绁”“躬缠囹圄”后,因“倾心佛日,渴仰大乘”而“蒙福圣慈”,终“冀诸佛以冥扶”得“释然消散”。作为“秦镜”的“狱吏”,先是因“尘蒙”而“网罗视听,横执无辜”,后在“三宝之力”的影响下“遂得理明”,复如“秋水”之净。
散见于P.2940、P.2104V、Φ342V、P.2547、P.2178V等号敦煌文献的斋文书仪范本合集《斋琬文》中,共收录常用范本10类80余种,其中“脱难”即为16种“赛祈赞”之一。“赛祈赞”收录了当时举办频率最高的16种祭祀和祈愿类斋会,与农业生产、人生礼仪、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祈雨、祭雨雪神、生日祈福、祈愿博彩得胜、求平安、求出狱、求脱徭役、受戒祈愿、祭新宅等都在其中。“脱难”斋会在当时敦煌大众中的普及程度可见一斑。
S.4474《探油》斋文反映出佛教信仰服务于世俗司法的特点。但无论是神判还是狱中祈愿,佛菩萨的加护之力都必须要经过世俗司法官员来发挥作用,最终都会体现为有世俗司法效力的判决。
罗伯特·巴特莱特在对大量欧洲中世纪神判史料进行系统研究后认为,“神判是在常规司法程序无法运用的情况下,适用于疑难案件的一种证明形式。”很明显,这一经验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可以认为,佛教成为全民信仰,是晚唐五代时期佛教神判成为某些地区被官方认可的审判方式的前提,但却无法逆向得出神判是在“常规司法程序无法运用”情况下的补救措施的结论。
以《探油》斋文出现的时代为例,唐代绝非法制不健全的时代,而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发展的高峰。《唐律》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是后世和周边国家立法时的取法之源。在唐代,神判法从未被纳入法定审讯手段之中——即便是在那些极为崇佛或向道的皇帝所颁行的司法“制”“敕”中,也找不到对宗教神判法地位的认定。可以说,以唐代审讯规章之完备、法医技术之成熟、司法监察体制之健全,司法官员以神判法审理案件,即便使沉冤得以昭雪,也并无功绩可言,反而可能因施行“法外之审”而遭监察纠举。
那如何解释S.4474《探油》斋文所揭示的神判事件呢?这可能要回归到古代中国法的本质——“礼法”来寻找原因了。中华法系,源于礼教,出礼入刑、明刑弼教。正如陈顾远所概括的,中华法系“源于神权而无宗教化色彩”、“源于天意而有自然法精神”。那些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神判法的官员,与其说是在寻找礼法与佛法间的平衡点,毋宁说是在探寻一条以礼法融摄佛法的路径。
四、余论
中国古代神判研究中,对史料的甄别往往比发现史料本身更为困难。作为一类旨在传播鬼神神通和宗教思想的文学作品,灵验故事在我国出现的非常早,在历史上留下大量作品。所有的灵验故事,本质上描写的都是“超自然力量”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裁决”。涉及司法审判的灵验故事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思想背景情况,却未必真的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应用。
或许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甄别何为“史料”,何为“故事”:1、根据载体:灵验故事多辑录在宗教变文、灵验记和传奇小说中,神判史料则可能存在于史书、司法文书和书仪范本中;2、根据记录目的:灵验故事创作目的在于传教,神判史料则是明确指向某种实用性需求。
(注释从略,详见原文)
来源:《中国本土宗教研究》2022年第二辑(总第六辑)